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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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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 便捷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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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 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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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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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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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为便于管理,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不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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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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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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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国家暂不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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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